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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會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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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造船工程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中文名稱:中國造船工程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THE CHINESE SOCIETY OF NAVAL ARCHITECTS AND MARINE ENGINEERS,縮寫:CSNAME。

        第二條 本會是依法登記的全國船舶與海洋工程科學技術工作者以及企事業單位、大專院校自愿結成的全國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宗旨: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思想,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實施科教興國戰略、人才強國戰略和可持續發展戰略,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城信自律建設。貫徹自主創新、重點跨越、支撐發展、引領未來的指導方針,團結、組織船舶與海洋工程科技工作者,積極開展學術交流、科學普及、咨詢服務、繼續教育、編輯出版和國際民間科技交流等活動,促進船舶與海洋工程學科發展,提高船舶與海洋工程產業科技水平,為國民經濟和國防建設服務。

        第四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的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 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的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

        第六條 本會住所:北京市西城區月壇北街5號。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根據國民經濟及國防建設的需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開展學術交流,活躍學術思想,推動自主創新,促進學科發展。

        (二)對船舶與海洋工程業的發展戰略、方針、政策進行研討,對科研生產中的重大技術關鍵以及重點產品、重大建設項目、重大技術引進項目等提供評估、咨詢和技術服務;

        (三)有序承接科技評估、工程技術領域職業資格認定、技術標準研制、國家科技獎勵推薦等政府委托工作或轉移職能。

        (四)擇優推薦、申報國家科學技術獎;推薦中國科學院和中國工程院院士候選人;

        (五)普及船舶與海洋工程科學技術知識,弘揚科學精神,傳播科學思想和科學方法,推廣先進生產方式和管理技術,積極開展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動,捍衛科學尊嚴,揭露和批判偽科學。

        (六)開展國際民間科學技術交流活動,組織并積極參與國際學術、技術交流和國際會展,加強與國際同類組織的合作。

        (七)開展繼續教育,舉辦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應用講習班、培訓班等,提高會員知識水平,培養和發現人才。

        (八)編輯、出版、發行學術和科普期刊;編輯出版學術論文集、科技文獻、科普讀物及相關的音像制品。

        (九)反映會員和科技工作者的建議、意見和訴求,維護會員的正當權益。促進學術道德建設和學風建設。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的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其中,個人會員包括學生會員、普通會員、高級會員、名譽會員和外籍會員。

        (一)學生會員

        擁護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的意愿,支持本會工作,在高等院校就讀船舶與海洋工程專業或相關專業的高年級本科生以及非在職就讀的碩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二)普通會員

        擁護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的意愿,支持本會工作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具有工程師(或相當于工程師)以上資格的科技人員;

        2、取得碩士及碩士以上學位的科技人員;

        3、高等院校本科畢業或自學成才(獲得大學本科學歷證明),從事專業技術工作五年以上者;

        4、大專畢業從事專業技術工作七年以上(或中專畢業從事專業技術工作九年以上),有獨立進行科技工作能力者或操作技能人員;

        5、積極支持本會工作并具有相應的船舶與海洋工程專業知識的管理工作者。

        (三)高級會員

        擁護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的意愿,具有高級工程師(或相當于高級工程師)以上資格,有較高學術水平和專業工作能力,在重大科技項目開發和重要的管理崗位上工作5年以上,有科技文獻或論文發表,熱心學會工作的科技人員和技能人員。

        (四)名譽會員

        擁護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的意愿,對船舶與海洋工程學科的發展有重要貢獻,學術上有突出成就的港、澳、臺、外籍專家以及積極支持本會工作、對本會有特殊貢獻的人士。

        (五)外籍會員

        擁護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的意愿,在船舶與海洋工程學科領域內有較高學術成就,對我國船舶與海洋工程科技工作給予一定支持和幫助的外籍人士。

        (六)單位會員

        從事與本會專業相關,具有一定數量的科技人員,在科研、教學、設計、生產、使用、檢驗、管理等方面具有一定成就和影響力,擁護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意愿,熱心并積極支持本會工作的企、事業單位以及依法登記的有關組織。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會章程;

        (二) 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三) 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頒發會員證。

        (四)外籍會員須經中國科協備案方可擔任。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名譽會員、外籍會員不享有此項權利);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和優惠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六)經本會授權,代表本會參加國內外學術活動或在國際學術團體中任職。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決議;

        (三)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

        會員無正當理由1年不交納會費和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并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須經到會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不得以鼓掌方式進行表決。涉及換屆改選事項的會員(代表)大會,不得以通訊方式召開。

        第十七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須提前或延期換屆時,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在理事會任期屆滿前六個月,應向中國科協提出換屆申請,經中國科協相關業務部門批準后進行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前兩個月,應向中國科協提出召開會議的申請,經中國科協書記處審批同意后,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 理事會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注銷;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本會財務預算和決算;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會,可書面委托代表參加,并有委托投票權。民主決議事項,不得以鼓掌方式進行表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可采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除第二、四款以外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可采用通訊方式召開。調整全國學會負責人的理事會會議不得以通訊方式召開。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組成原則

        (一)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規模適中,人數根據學會會員數量按一定比例確定,常務理事會人數不得超過理事會人數的三分之一;

        (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成員在本專業領域應有一定的代表性、權威性;

        (三)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成員中應有相當比例的中國共產黨黨員。理事會成員的四分之三、常務理事會成員的三分之二應為基層一線科技工作者;

        (四)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成員中應有合理的年齡結構和相當比例的中青年科技工作者;

        (五)每屆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成員調整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第二十七條 屆中調整理事,由常務理事會提名,經理事會到會五分之四以上理事表決通過方可執行。

        第二十八條 全國學會理事會建立的黨組織,受中國科協科技社團黨委領導。

        第二十九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熱愛祖國,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學風;

        (二)在本學科和專業領域內有較高造詣的專家、學者或有較大影響的人士;

        (三)熱心學會工作,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任職時年齡不超過七十周歲,秘書長任職時年齡一般不超過六十二周歲且為專職;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工作作風民主,團隊精神強。

        第三十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三十一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選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學會調整理事長、副理事長,應由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提議,向中國科協提出申請,經審批同意后方可按照學會章程規定進行選舉,并按要求到國家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第三十二條 本會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理事長(會長)因故不能履行職權,由理事長(會長)委派或常務理事會指定一位副理事長(副會長)代行職權。

        第三十四條 本會秘書長由理事長(會長)提名、理事會同意后方可聘任,并按要求到中國科協和國家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備案手續。由理事會聘任的秘書長可不受屆次限制。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任;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五條 黨政機關副處級以上干部原則上不兼任全國學會秘書長以上負責人,如需兼任,應按干部管理權限審批。

        第三十六條 退(離)休領導干部在全國學會兼任職務(包括領導職務和名譽職務、常務理事、理事等),須按干部管理權限審批或備案后方可兼職。

        第三十七條 本會設監事會,由3人組成,設監事長一名。監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長由監事會選舉或罷免。本會負責人、理事和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監事會每屆任期與理事會同,監事可以連選連任。監事會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是:

        (一)選舉監事長;

        (二)出席會員(代表)大會,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

        (三)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四)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履職情況;

        (五)監督學會財務運行管理情況;

        (六)履行會員(代表)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八條 辦事機構是全國學會理事會領導下、授權秘書長具體負責的常設專職業務機構。

        第三十九條 學會辦事機構的支撐單位為中國船舶重工集團公司,支撐單位應對學會辦事機構提供必要的人力、物資、經費支持,為專職工作人員提供必要的生活、工作保障。支撐單位對其編制內的學會負責人進行調動,應先征求學會常務理事會的意見。

        學會辦事機構中的中共黨員應納入支撐機構或中國科協黨的組織管理,具備條件時應成立黨的基層組織,開展活動,發揮作用。

        第四十條 分支機構是全國學會根據開展活動的需要,依據業務范圍劃分或者會員組成特點而設立的專門從事某項活動的機構,是全國學會的組織基礎。代表機構是全國學會在住所地以外屬于其活動區域內設置的、代表本學會開展活動、承辦本學會交辦事項的機構。

        第四十一條 學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名稱前應當冠以全國學會的全稱,不能單獨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全稱,英文譯名應當與中文名稱一致。

        第四十二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接受全國學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領導,不得另行制定章程,不具有法人資格,在全國學會授權的范圍內活動,其法律責任由設立該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全國學會承擔。

        第四十三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名稱不得與已設立的分支機構業務范圍、名稱相同或相似,不得以各類法人組織的名稱命名,不冠以行政區劃名稱,不帶有地域性特征;

        (二)有學術帶頭人和一定規模的專家學者群體;

        (三)有符合全國學會章程所規定的業務范圍;

        (四)能在授權范圍內獨立開展相應的業務活動;

        (五)有固定的住所;

        (六)有合法和相對穩定的經費來源。

        第四十四條 全國學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應依學會章程,經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分支機構實行掛靠制度,由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為各類分支機構提供必要的人員、場所、經費以及日常管理等支持。

        第四十五條 全國學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定分支機構的人員組成。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任職年齡一般不得超過七十周歲,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公務員、參公管理人員、軍隊人員等兼任全國學會分支機構負責人的,應按干部人事管理權限進行報批。

        第四十六條 未經全國學會授權或者批準,其分支機構不得與其他民事主體開展合作活動。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八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使用財政部監制的社會團體會費收據。會費收據不得用于除會費收取之外用途。

        第四十九條 本會經費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活動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五十條 本會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五十一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三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財務審計。

        第五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五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支撐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六條 本會會徽圖形為圓形,顏色為海藍色,有現代巨型船艏、古帆船及本會中文名稱中國造船工程學會和英文縮寫“CSNAME”。古帆船和巨型船艏象征著中國悠久的造船歷史和現代船舶科學技術。會徽注冊為商標,受法律保護。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七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五十八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九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六十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一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六十二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六十三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四條 本章程經2017319日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五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六十六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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